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97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7
实施日期 2004-08-1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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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71号 2004年8月17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在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硝化反应、重氮化反应、锂化反应等有机化学反应,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对其2004年度后投入使用的生产性设备,按6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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