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下发《省外经贸厅关于在全省外经贸行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苏外经贸法[2002]380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外贸企业:
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在全省外经贸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下发你单位,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2、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省外经贸厅关于在全省外经贸行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苏发[2001]15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外经贸法发[2001]349号)精神,按照“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指导方针,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外经贸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全行业民主法制建设,特制定全省外经贸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外经贸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章识,全面推进全省外经贸领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为实现《江苏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外经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任务和目标
“四五”普法期间,组织外经贸系统全体人员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外经贸专业法律知识;特别是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政府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涉及保障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条约、规则及惯例等。
通过普法学习,要全面提高外经贸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外经贸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水平;提高外经贸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制理论水平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积极开展外经贸法制宣传工作,并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化管理;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以德治国和民主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四五” 普法的实施,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外经贸厅成立“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省外经贸厅党组书 记、厅长叶坚同志任组长,高鹤云助理巡视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综合处、人教处、机关党委等共同
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四五”普法办公室。“四五”普法办公室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选择、落实“四五”普法教材,组织、安排普法学习,指导、协调普法工作并负责检查和考核验收。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各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同时报省外经贸厅“四五”普法办公室备案。各市外经贸局及各省级外经贸企事业单位要为落实本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在普法的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
各市外经贸局及省各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普法职责如下:
(一)在地方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在本单位,本部门组织实施外经贸系统第四个五年计划;
(二)根据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四五”普法学习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普法主管机关和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
(三)部署、安排所属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学习;
(四)根据需要举办普法培训班,分别组织本单位科以上干部和相关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脱产学习;
(五)总结、剖析在本部门、本地区有影响的、涉及外经贸领域的典型案例,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四五”普法办公室;
(六)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及时部署,配合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四五”普法学习情况。
四、普法对象
外经贸系统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对象是:全省外经贸系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重点是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科以上干部和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重点要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外经贸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规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外贸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
五、普法内容和普法教材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一)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三)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及其他知识;
(四)有关外贸、外资、外经的法律、法规和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重要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指定学习的重点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惯例目录见附件。
我省将使用由外经贸部组织编写的“四五”普法教材及外经贸法规集。
六、普法实施方案
(一)抓好基础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将普法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知法、
用法,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抓骨干,抓重点,以点促面,并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
为抓好骨干和重点对象的培训,省外经贸厅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举办全省外经贸系统普法骨干培训班, 内容侧重于传达贯彻“四五”普法的精神、宗旨和基本目标,通过对骨干的培 训带动全系统的普法学习;
2、举办厅机关干部普法培训班,讲解行政法系列,有关外经贸管理的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等;
3、举办外经贸企业经理普法培训班, 内容侧重于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
4、指导并协助各市外经贸局、省各外经贸企事业单位举办各类普法培训班;
5、与有关市外经贸局(委)联合举办“四五”普法培训班。
各单位在抓好对普法骨干和重点普法对象的培训工作的同时,要针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在普法内容、普法形式上各有侧重。
(三)脱产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为保证普法学习的质量,重点普法对象必须脱产集中学习,学习以面授为主要形式,每一次脱产学习结束时都要进行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入个人档案。
一般普法对象可以以自学为主,有条件的单位也鼓励安排脱产集中学习,每一阶段学习结束都要进行书面考核。
(四)学法和用法相结合
组织外经贸系统公务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建立法律知识合格证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外经贸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监督。
(五)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被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外经贸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在此期间加强外经贸法制宣传力度。
七、普法的协调及普法交流
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普法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并在适当的时候对有关市外经贸局(委)及有关省级外经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普法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外经贸局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各单位必须每年上报一次本单位及本地区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在适当的时候将组织召开“四五”普法经
验交流会,以加强横向交流和沟通。
八、考核验收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将于2005年进行。
1、各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单位及所辖部门的普法考核验收工作,并将考核验收结果报送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
2、省外经贸厅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年中对全系统进行“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的结果评选“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外经贸系统“四五”普法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7、《会计法》
8、《档案法》
9、《保守国家秘密法》
贸易及管理法律、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及《保障措施条例》
外资及管理法律、法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民商事法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国际公约、规则及惯例
2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有关知识
27、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2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9、服务贸易总协定
30、非关税措施协议,重点学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3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