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明电[1994]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6-06
实施日期 1994-06-0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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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67号 1994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查处的刑事案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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