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2002]826号)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外经贸局:
现将《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外贸处)反映。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的管理,促进私营外贸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特制定本《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江苏省内经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第三条 创业园是建立在当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商务环境较优、配套设施完备的区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私营外贸企业的孵化基地。
创业园旨在通过加强对私营外贸企业的培育、扶持和引导,推进私营外贸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江苏省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我省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外私营外贸企业到创业园经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
第五条 创业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创业园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外经贸管理部门为全省创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外经贸厅负责指导全省创业园的工作,制定全省创业园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支持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批准创业园成立。
第七条 各创业园所在地外经贸局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当地支持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一)制定建立创业园的方案,并报省外经贸厅批准;
(二)制定本地区创业园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三)负责对入园企业的资格审核、管理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四)为私营企业进园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外经贸政策宣讲、业务咨询、通报WTO有关信息、国际市场开拓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
(五)协调工商、税务、财政、海关、检验检疫、金融、外汇管理等部门,为园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创业园所在地外经贸局委派专人或成立机构,负责创业园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 各创业园应向园内企业提供必要的商务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
第十条 政府服务不得对入园企业收取非法定费用,商务服务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同行同种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准入、经营、毕业和淘汰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入园需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提交必需的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入园,并办理入园手续,包括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注册成立的、计划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流通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注册地在创业园,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私营流通企业(股东为自然人,或全部由自然人参股成立的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四) 已办理税务登记;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六) 各创业园区根据本创业园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方面入园标准。
第十三条 在创业园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需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
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
入园企业向创业园所在市外经贸局提出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
(二) 审核
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入园企业申请,符合条件者,上报省外经贸厅;
(三)核准
省外经贸厅受外经贸部委托负责核准入园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为: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加盖市外经贸局公章);
(2)企业书面申请;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最新的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在创业园内并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只能在江苏省内报关。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经营国家实行国营贸易和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进出口业务,不得利用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违法经营或非正常业务活动,特别是发生以下行为:
(一)虚假注册;
(二)买卖交易会摊位;
(三)买卖配额;
(四)做假帐,骗退税;
(五)违反创业园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最长可以享受三年孵化期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园三年内,企业年自营出口达到600万美元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创业园可以根据企业意愿让其继续在园内经营。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入园企业视为淘汰,不再享受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入园三年期满,企业年自营出口未达600万美元;
(二)入园第二年,企业年自营出口未达100万美元,不具备孵化条件;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发生违反创业园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直至取消入园资格。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除平等享受省、市政府制定的鼓励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外,还可享受省、市政府为私营企业创业园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申报外贸流通经营权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对入园企业的自营出口商请国税部门缩短退税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房租实行减或免,物业管理费用实行优惠。
第二十四条 优先安排入园企业广交会、华交会及国际知名博览会摊位。
第二十五条 优先安排入园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配额向入园企业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对入园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摊位费实行减免。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享受各市为私营企业创业园提供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