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30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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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57号)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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