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气制尿素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2]14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0-06
实施日期 1992-10-0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气制尿素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1992年10月6日 国税函(1992)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配合国家理顺天然气价格,缓解由于天然气价格调整给化肥生产企业带来的困难,支援农业生产,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对企业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尿素(即属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第213目“氮肥”征税范围的尿素),其产品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企业在今年10月1日前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销售的尿素,仍按原规定征税。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