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鉴定办法

文章来源: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1-30
实施日期 1987-11-3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

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级鉴定办法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铁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尽快推广应用,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时地对铁路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技成果包括:

1.解决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2.促进铁路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科技成果进行部级鉴定的条件

第三条 科技成果分别由部和部属单位组织鉴定。特别重大的报请国家组织鉴定。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一般须经过运用考验一年以上,对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部级鉴定。

1.技术上为国内首创,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铁路运输、生产、建设试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2.为部制订技术政策、规范、标准、规程、重大技术决策等提供了重要依据,以及对铁路技术进步、现代化管理有重大价值的软科学和科技情报研究成果;

3.需在铁路推广应用的,属于重大的、综合配套的、新的基本技术装备;

4.对铁路安全生产,劳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重大作用的;

5.对引进国外重大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并有创新发展,实现了国产化的。

三、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部级鉴定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议鉴定: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召开鉴定会议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2.通信鉴定:由部聘请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提出结论意见。

3.检测鉴定:由部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国家标准、部标准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对成果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4.升级鉴定:经部属单位鉴定的。通过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符合部级鉴定条件的重大成果,该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升级鉴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由部科技局根据成果的不同性质进行选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需要部级鉴定的成果,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在铁路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实施的部属单位出具证明的,即视同通过部级鉴定。

四、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 凡申请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经部属单位审查、汇总,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部科技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部科技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部级鉴定项目,进行初选后,通知申请单位报送主要技术文件一式二套。经审查后,对列入部级鉴定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鉴定需要提供技术文件。

第十条 科技成果权属等存在争议时,应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五、科技成果部级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 通过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部颁发部级鉴定证书。

六、参加部级鉴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职责

第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同行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技术保密的义务。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七、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第十四条 部科技局归口管理组织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负责审查申请部级鉴定的项目,并有重点地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对铁路某一专业性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协商可由科技局委托部有关主管业务局或有关单位组织部级鉴定。

第十五条 部科技局统一办理部级鉴定证书的报批和颁发工作。

八、附则

第十六条 部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