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88号——解除对部分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8-29
实施日期 2002-08-3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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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88号

(2002年8月29日发布)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第36号公告,暂停进口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根据荷兰政府主管当局最新提供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承诺以及中方专家进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决定解除对部分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对来自荷兰的阿拉斯加狭鳕鱼、真鳕鱼、红鱼、蓝鳕、平鱼、黑线鳕、鲱鱼、黄盖鲽、墨斗鱼、鲽鱼、太平洋鲑鱼等海捕冷冻鱼类及其制品、海产软体动物、食用蛋类及蛋制品、明胶 (不含来源于牛、羊等反刍动物的明胶)等动物源性产品准予进口。

二、上述产品进口时须附有荷兰官方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欧盟的相关卫生要求,适合人类消毒。

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对来自荷兰的上述产品进行20%的任意项目检测,以确保产品中不含有危害公共卫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四、本公告自2002年8月31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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