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海关总署;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海关总署;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8-07-02
实施日期 1988-07-0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的通知

(1988年7月2日)

国务院国发〔1985〕60号、90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大都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现在有许多省市要求上彩色显象管和玻壳项目,大有一哄而起的局势。有些省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外考察、谈判彩色显象管、玻壳引进项目,甚至个别市还以来料加工“名义”同法国公司签订了引进彩色显象管生产线合同。这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各地一定要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进行彩色显象管、玻壳生产线的引进和建设工作。

彩色显象管“七·五”发展计划正在执行,“八·五”规划已经确定年总生产能力为一千五百万只、玻壳一千七百万套,还有合资、独资厂生产出口的彩色显象管近七百万只(配有玻壳)。我国电视机总需要量(按每户一部计算),约为二亿五千万部,现在社会拥有量为一亿一千二百万部,今年的产量接近二千万部(其中彩电七百至八百万部左右),再过五年又将增加一亿多部。那时,电视机将趋向普及,彩色电视机会出现“买方市场”的局面。为此,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1985〕60号、90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规划外盲目乱上彩色显象管、玻壳项目。凡是60号文件下达后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包括“三来一补”)对外询价、谈判、考察、引进彩色显象管(含玻壳、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景管等)生产线(含关键设备)。没有国家批准的正式文件,经贸部门不发放设备进口许可证。无进口许可证海关不予放行;各地银行不予发放外汇和人民币贷款;勘察设计部门不予勘察设计。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