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
(第39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 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