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投资和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9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08-3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

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投资和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股权投资和出售转让有关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内国税际字[2007]1号)收悉,批复如下: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002年6月经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5月,该公司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与另外三家企业合资成立了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此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出售转让了部分有形资产,总价值为10460万元,其中,3765万元为国产固定资产设备,已按现行规定享受了增值税退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关于以上述方式转让资产所涉及的转让前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虽然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从法律形式上讲前者对后者投资和出售的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资产已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因此,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转让行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第七条的规定,补缴资产转让前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7年8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