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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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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