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4-08
实施日期 1998-04-08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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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

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

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今年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1998年4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1998年4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

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19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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