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2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2-30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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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1992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三月和五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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