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7-21
实施日期 1995-07-2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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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加强烟草及其制品进口专卖管理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为加强对进口烟草及其制品的管理,维护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烟草及制品进口专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1994年4月18日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卷烟进出口管理问题的公告》重申进口烟草及其制品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及经营。同时实行统一合同管理办法和签章制度:合同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缮制,加盖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专用签章和报关专用章后交合同执行单位,合同执行单位凭此向海关报验。

三、海关凭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加盖专用签章和报关专用章的合同验放。

四、对非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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