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汇发[201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1-07
实施日期 2015-03-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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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做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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