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05
实施日期 1989-10-05
法律话题 税务 ; 合同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

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 1989年10月5日)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批复》)。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

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三、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企业为组织商品进出口与国内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外贸合同的免税时间为:1989年、1990年两年,自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本通知文到之前签订的外贸合同,凡已纳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纳的不再补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