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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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修改为:“公证员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

二、删去第十条第(八)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其无效,并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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