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不再受理高级劳务人员赴港申请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函[2003]14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5
实施日期 20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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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不再受理高级劳务人员赴港申请的通知

(2003年6月25日 商合函[2003]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

香港特区政府将于2003年7月15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明确规定自该日起内地高级劳务人员申请赴港将纳入此计划之中。香港雇主可直接聘请内地有关专业人员赴港工作。

据此,经研究并商国务院港澳办,自2003年7月15日起,我部及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受理内地高级劳务人员赴港申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 ([2000]外经贸合发第6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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