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4-09
实施日期 2013-04-09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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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3年4月9日 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等商业公共场所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统称电梯)为人民群众购物、娱乐等提供了便利。但由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乘客或监护人安全意识淡漠等原因,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和伤害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未成年人乘用自动扶梯受伤害的比例较高,社会影响较大。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安全生产工作建议责任分工方案》(安委[2012]9号)的要求,加强安全体系建设,保障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运行,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研究,现就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

商业公共场所涉及业主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商业经营单位等多个主体,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由其对电梯的安全使用承担首负责任。业主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业主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通过授权、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产权管理单位或商业经营单位进行电梯管理的,接受授权、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二、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管理

商业公共场所人员密集、营业时间长,电梯存在大客流、满负荷、长周期运行的现象,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在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一是确保电梯采购质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商业公共场所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采购电梯时,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其中,涉及采购进口电梯的,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二是提高维护保养质量。推行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制度,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安全责任。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为维保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并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三是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商业公共场所电梯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商业公共场所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会同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按时落实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和检验规则要求的相关整改项目,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电梯要及时停用,以保障安全。五是加强安全值守监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入视频监控装置对电梯运行状况全程监控;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电梯的巡视,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出口位置安排人员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要制订预案,安全管理人员要靠前指挥,维保人员要现场值守,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三、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力度

各地质监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强化对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安全监管。一是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质监部门应将本地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从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协助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定期会晤制度,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研究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各地质监、商务、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情,突出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突出隐患较多、电梯故障和事故多发的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联合开展电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隐患综合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质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依法责令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商业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积极协调支持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将电梯安全作为商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对商业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中。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是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各商业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进出口,张贴醒目的安全乘梯须知和警示标志,利用场所内传媒设施积极开展电梯安全乘用常识等宣传。各级质监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适时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商业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强、受众面广的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宣传效果,促进群众安全使用电梯,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相应上级部门。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督查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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