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4-15
实施日期 2003-04-15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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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 发改价格[2003]8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等的收费标准为: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二、你局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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