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绡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2]财预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3-21
实施日期 199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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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

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21日 (92)财预34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二、民政部门发给优抚救济对象的粮价补贴列入“其他费用”“目”。

三、有关部门发给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

四、有关部门发给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粮价补贴列入“人民助学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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