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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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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