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部门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综示发〔2020〕230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2-17
实施日期 2020-12-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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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综示发〔2020〕230号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决策部署,集中资源促进示范区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加速构建 “2 9”标志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经管委会2020年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示范区注册、纳税,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细胞及基因等领域的生物医药企业和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区属企业或平台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支持内容

对生物医药企业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按照最高不超过85%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期限5年。

三、配套支持

(一)用地支持。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取得土地。

(二)人才支持。按照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提供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奖励,优先安排入驻免费人才公寓,享受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医疗体检等服务。

(三)物业支持。落实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政策机制实施方案,符合条件企业可享受0.3元/千瓦时终端电价优惠。支持通过其他多种渠道降低企业水、电、气、暖、蒸汽等经营成本。

(四)引导基金支持。支持示范区政府性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由专业团队管理,用市场化模式支持优秀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五)产品和服务支持。对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具有领先示范意义的产品和服务,协调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新产品验证、新技术应用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方式

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向管委会确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适用以上支持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监管参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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