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并将每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义务植树工作组织不力,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
删除后的条序、项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