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文章来源: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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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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