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再创浙江新优势加快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浙江省旅游局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浙江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4]6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6-13
实施日期 2014-07-1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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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再创浙江新优势加快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

(浙商务联发〔2014〕6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财政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旅游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杭州关区各关、各办事处,人民银行:

为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6号),更好地发挥和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对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作用和推动力,切实构建浙江商品的实体公共营销网络,培育我省流通产业发展的新优势,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开展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培育和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是开拓大市场和实现我省从“生产制造中心”向“国际采购中心”与“研发设计中心”转变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地涌现了一批全国领先的商品交易市场,对推动当地产业发展、城市提升和市场开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现代流通方式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我省一些地区的商品交易市场因发展方式粗放、功能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开拓市场的能力和优势正在逐渐消失,亟需加强规范引导,创新提升,增强发展和开拓市场的内生动力。现代化的国际采购中心集强大的品牌集聚、先进的交易服务、完善的功能配套、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于一体,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和目标,也是进一步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能力的主要内容,对推动我省产业从“微笑曲线”中间的生产制造环节向两端的销售、研发环节延伸,促进我省从“生产制造中心”向“国际采购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转变,倒逼各地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非常深远而又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二)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完善为主、专业发展、分级培育、分批推进、动态管理”的总体思路,以省内商品交易市场为主要对象,以“完善、提升、创新”为主线,以实现营销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重要支撑,以引入知名品牌、强化基本功能、完善配套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为培育和建设重点,以促使二三产业集聚联动、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融合发展为目标,建设一批集品牌支撑、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批发交易、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商品展示于一体,产业特征明显、功能强大、集约发展、服务优质、管理先进,对转方式、调结构发挥关键引领作用、具有强大国内国际辐射能力的龙头性现代拓市场平台,为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动力。

(三)主要目标。从2014年起,选择省内一批发展基础好、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按一个优势产业培育1家省级国际采购中心的原则,每年确定一批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和培育对象;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到2017年,建成10家以上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通过5年时间的努力,到2020年,力争建成20家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

三、建设内容

(四)强化知名品牌集聚,优化商品结构。以本土优势品牌和供应商为核心,不断引进与采购中心所在地产业相适应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及商品和供应商总部,形成国内外优势资源向产业所在地集聚、本土优势品牌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及供应商高度融合的商品交易基地和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中心,实现买世界、卖世界的目标。通过商品和品牌集聚,丰富和优化商品结构、完善展示体验功能,进一步提升中心的采购能力和公信力,吸引大批国内外采购商和消费者进场交易,从而倒逼本土企业注重研发设计、提升品质和加强品牌营销,促进中心所在地产业转型升级。

(五)设立商品价格指数,完善交易功能。建立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编制发布商品价格指数,打造浙江价格指数平台,提升“浙江价格”话语权,使“浙江价格”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相关产业发展“风向标”,从而更好引导生产和商贸活动、资金流向、资源配置,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其次,科学布局交易功能区,支持发展品牌专卖店和店中店,完善交易功能,创新交易模式,建立完善的、先进的现代交易体系。积极推广电子商务、委托制度、拍卖制、仓单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开展网上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打造有形市场与虚拟市场相结合的交易系统。

(六)建立采销对接机制,创新营销模式。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规模化采购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与采购中心供应商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形成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采销对接机制;创新营销方式,充分利用旅游购物、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手段,增强实体店的体验功能,促进供应商与国内、国际采购商以及实体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合作对接;其次,建设现代化的会展功能区,完善采销对接的配套服务设施,定期举办展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以展会促交易,以论坛促交流,构建和延伸营销网络,拓展发展空间。

(七)构筑高效物流体系,提高配送效率。完善上下游产业配送仓储设施,创新培育新型物流运作模式,着力推进面向不同类型采购商的网络化仓储配送体系、面向网商的便捷化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面向小品牌的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形成采购中心发展必需的现代物流体系;在此基础上,完善物流服务功能,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和运输方式接收、分拣、储存、发送商品,改善物流配送效率,提升共同配送和精细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配送服务水平。

(八)搭建金融合作平台,提高融资水平。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功能,引进相关金融机构,完善和增强信贷融资,促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各种金融便利化服务能力,努力搭建交易商与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为国内国际贸易提供金融支持和交易安全保障,此外,发展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开展与国际采购中心相匹配的国际金融服务创新,切实提高采购中心的金融服务水平。

(九)建设研发创新基地,构筑科研总部。发挥中心品牌集聚优势和国际影响力,引进国内国际世界级的品牌研发设计总部和设计服务企业以及具备流通科技应用研发、创意设计等软硬件条件的相关企业入驻,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研发设计培训平台、设计成果转化平台和科研支撑平台,为中心所在地构筑产业研发创新基地和科研总部,促进中心所在地制造业与流通业深度融合,逐步形成所在地产业的国际研发中心,为中心健康发展和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十)健全现代管理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组建优秀的管理服务团队,完善以信息系统为技术载体的管理体系。鼓励引进先进的ERP管理系统,实现采购中心运作电子化、智能化,促进国际采购中心运营主体和交易商的信息共享,提高采购效率。其次,严格制定供应商标准,支持供应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取得进入国际市场所需的质量、环保、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国际认证;引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HSE-MS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公认的先进管理认证体系,推动国际采购中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十一)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强化服务能力。完善信息发布功能,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商品价格指数、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动态等相关信息;完善国际贸易服务功能,提供便捷的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进口保税、出口监管等服务;完善商品检验检测功能,提供公共的检验、检测、检疫、国际认证等服务,强化交易商品质量保障;完善商务服务功能,加强法律、财税、咨询、翻译、代理等商务配套服务能力建设。

四、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优势产业的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国土资源、建设、旅游、物价、国税、地税、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和建设。

(十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或商贸功能区的各项政策。省商务厅指导全省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工作,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支持采购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推进措施,确保采购中心建设内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从2014年起,对经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宁波市财政扶持政策由宁波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议确定。各市、县(市、区)也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此项工作。

(十四)建立综合评价机制。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培育、建设和评价工作,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培育建设管理办法和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对被确定的省级国际采购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每两年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增补,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淘汰,并取消相应的支持政策。

(十五)实行分级培育制度。根据采购中心培育工作目标,省级层面主要负责全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抓一批市级和县级采购中心,建立省、市、县三级分级培育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重视市、县采购中心的培育工作,制订培育和建设办法,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十六)优化建设规划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研究出台支持采购中心发展本地化的政策措施,并在城市规划、商业发展规划、物流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对接融合,推动产业聚集、创新、高效、有序发展。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心所带来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变化趋势,完善周边配套的商业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相关布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七)大力营造宣传环境。对被确定为省级国际采购中心的,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形象识别系统,由省、市、县和企业联合在国内外重要媒体进行整体宣传和市场推广,扩大影响。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国际采购中心的建设。

联系人:倪水泉

电 话:0571-87057575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4年6月13日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产业及产品国际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再创浙江新优势 加快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是以我省优势产业的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以商品交易市场或市场集群为载体,以现代营销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重要支撑,集品牌支撑、商品集散、物流配送、流通加工、批发交易、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商品展示于一体,产业特征明显、集聚程度高、交易功能强、具有强大国际辐射能力的龙头性现代交易平台。

第三条 建设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是提升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是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我省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实现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跨越。

第四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完善为主、专业发展、分级培育、分批推进、动态管理。

第五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和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完善、提升、创新”为主线,以引入知名品牌、强化基本功能、完善配套服务、提升管理水平为突破口,重点建立和完善四大体系:一是强大的品牌支撑体系;二是先进的交易服务体系;三是完善的功能配套体系;四是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主要依托商品交易市场、市场集群等交易平台建设。原则上一个优势产业培育一家省级国际采购中心。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国土资源、建设、旅游、物价、国税、地税、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发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功能要求:

(一) 品牌集聚功能。汇集与中心所在地产业相适应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原则上本省知名品牌数量应达到中心所有品牌数量的60%,国内品牌与国际品牌数量占比约达到40%。

(二)价格指数功能。有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能够定时编制和发布主要商品价格指数。

(三)展示交易功能。能够集中进行专项商品展示和交易、展区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和设备先进,交易模式创新。

(四)电子商务功能。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有条件的可自建电商平台,开展电商业务。

(五)物流配送功能。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为交易商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物流配送服务。

(六)研发设计功能。有自建、委托或合作的研发设计机构、创意中心或品牌孵化中心。

(七)商品检测功能。有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商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商品质量。

(八)国际服务功能。有报关报检、进出口退税结汇、国际信用保险、国际物流等功能。

(九)营销推广功能。自建或引进具备整合营销功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市场推广。

(十)其它服务功能。能够提供金融、信息、会展、资讯、会计、法律、人才培训等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第九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其它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二)依托强大的制造业优势,产业集聚度较高,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品牌。

(三)国际采购商数量或采购额度不低于30%,并且商品具有中长期的国际需求,符合国际采购发展趋势。

(四)有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和认证机制,30%以上的供应商有质量、环保、健康安全等国际认证,符合国际采购标准。

(五)具有稳定的、能满足交易需求的供应商和采购商。

(六)区位交通便利,规划合理、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变化趋势。

(七)其他的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以单体市场形式进行申报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注册,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二)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年交易额居全国同类市场前列。

第十一条 以市场集群形式进行申报的,由该市场集群的联合体或者其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申报。市场集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形象标识和信息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协调机制。

(二) 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需提交资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申报单位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申请书

(四)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要重点反映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现有功能的状况及市场在国内外的地位。

(五)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支持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六)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申报单位获得的主要认证、荣誉称号、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申报程序:

(一)推荐。由申报单位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送申报单位所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商务厅推荐。

(二)评审。省商务厅会同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的基础上,经实地审查后,确定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候选名单。

(三)确定。候选名单由省商务厅通过浙江日报、广播电视、浙江在线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结果的,由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发布。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按照产业分类分别予以专业命名,授予“浙江(商品名)国际采购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开展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培育工作,对有潜力的培育对象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对已备案、并被确定为培育对象的单位,经培育达到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综合评估其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须按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和发展情况等材料,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告批评,直至取消称号。

第十七条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如长期发展缓慢,要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通告批评,直至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申报表

采购中心名称

地址

一、申报主体(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

2.建筑面积(平方米)

3.占地面积(平方米)

4.入驻企业数

5.就业人数

6.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数

7.是否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机构

8.是否有服务于区内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主要功能(在括号内打钩)

商品集散 ( )

物流配送 ( )

流通加工 ( )

产品交易 ( )

电子商务 ( )

仓储服务 ( )

信息服务 ( )

金融服务 ( )

研发设计 ( )

商品展示 ( )

其他(请注明)

四.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项 目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营业收入总额

(单位:万元)

利润总额

(单位:万元)

实缴税款金额

(单位:万元)

浙江商品

销售额

(单位:万元)

其中:省外

其中:省外

其中:省外:

所在地

推荐意见

市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市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市)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地市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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