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9]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23
实施日期 2009-03-23
法律话题 税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4号 2009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