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公路一运输企业更新汽车贷款利率及实行贴息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1-12
实施日期 1987-12-2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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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公路一运输企业更新汽车贷款利率及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年11月12日)

为缓解我国公路运输的紧张状况,实现国家强制更新汽车的统一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的更新汽车贷款,实行三项优惠扶持政策:

一、延长还款期限。将目前企业更新汽车贷款的还款期限, 由三至五年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十年。

二、降低贷款利率。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目前尚未归还及今后新增的贷款,从1987年12月21日起,不分期限长短,银行均按年利率7.92%计收利息;在此以前已经计收(包括已计未收部分)的利息不再退还。

三、实行贴息。银行降低贷款利率之后,地方财政对企业是否给予贴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财力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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