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8]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22
实施日期 1988-06-2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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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财税集[1988]25号 1988年6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中国农业银行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农贷比例较大,一般是春借秋还,按照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季或者按月预缴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原则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年度中收入较少的作用社按此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年底前缴一次,然后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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