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集[1987]3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2-02
实施日期 1987-12-0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集[1987]34号 1987年12月2日)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二字第0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对城镇集体金融组织自出现以来一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并根据[87]财税字第049号《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或所附设的营业部及农村信用社各级联合社及其附设的营业部以及今后出现的类似的城乡集体联合金融组织,都应该按规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