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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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管理,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规范作业的检查。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升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悬挂、施放升空气球,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

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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