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1-14
实施日期 1986-01-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 知识产权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5号 1986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办专利申请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考虑到我国的律师业务和专利代理业务刚刚开始,为了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和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咨询、代办专利申请、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