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本票凭证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8]22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8-06
实施日期 2008-08-0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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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本票凭证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的发展,适应不同业务处理模式的需要,便利银行本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通用,需对银行本票凭证格式和凭证号码编制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上所勘地名统一为省名,如北京、广东等。票据号码按不同省份、不同银行分别从00000001开始。

二、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银发[2007]441号文印发)的规定,银行本票各联的用途有所调整。为使银行本票凭证同时适应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不同处理模式的需要,取消银行本票第1联右方所印“此联出票行留存,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的字样,取消银行本票第2联右方所印“此联出票行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的字样,各联次的用途遵循相关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银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印制银行本票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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