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缴款退库凭证式样的联合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财预字第15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10-24
实施日期 1984-10-2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缴款退库凭证式样的联合通知

([84]财预字第157号 1984年10月24日)

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在根据讨论的意见研究修改。为了便于各地及时印制、使用缴款、退库凭证,先将这次设计的“缴款书”、“税收专用缴款书”、“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给你们,请各地依照印制。关税、农业税等缴款书在未规定新的式样以前仍使用现行的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凭证种类较多,格式不一,有必要通过整顿,使缴款、退库凭证规格化、标准化,做到统一格式、尺寸、联次、颜色和各联用途。因此,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凡需新印有关缴款、退库凭证的,必须按统一规定式样印制。

二、在制发新的缴款、退库凭证期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同一用途的新、旧凭证废止和启用的时间,应作统一规定,不得同时使用。旧的缴款、退库凭证最迟必须在一九八五年年底作废。

三、旧的凭证作废时,请各地做好销毁工作。

以上请研究办理。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