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来源:南宁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02
实施日期 2010-11-0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企业或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有偿服务。但对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