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6
实施日期 2003-06-26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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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03年版)中有关调价函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6日)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11.8条第(2)款规定“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该款含义为只要调价函附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前即视为装订,无须粘贴或机械装订,但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与调价函装订在一起,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2、《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投标人须知22.1条第(9)款规定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条件之一为“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该款含义为如果调价函未附工程量清单,或未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视为无效,按原报价进行评标;如果调价函多于一个、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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