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1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2-05
实施日期 2007-02-05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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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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