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文章来源: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0-10-19
实施日期 1950-10-1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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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命名的决定

(一九五0年十月十九日发布)

贸易部:

一九五0年九月二十七日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工商业户牌号不得以本国及外国国名或类似国名命名,请统一决定一案,兹核定如下:

(一)以“中华”或“中国”字样作为牌号者,准许使用。

(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名为牌号者,应予禁止。

(三)使用“联合国”全名为牌号者,亦应禁止。

(四)使用外国国名为牌号,如有淆乱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影响者,亦应由地方主管工商行政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纠正。

以上各项,希转行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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