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0〕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
本办法奖励金应以专项资金划拨。对梧州市获得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奖励的奖励金,50%用于补充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余的50%用作本激励办法奖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之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不属于房地产、稀缺资源开发以及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梧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根据我市在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考评中的综合考评情况,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差异化核发绩效奖励。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6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对获得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共6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形,且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之数量限额内,梧州市一次性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等奖1名,奖励100亩;二等奖2名,各奖励80亩;三等奖3名,各奖励50亩;并由被奖励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报批工作,逾期收回另行统筹安排。
对于招商引资专项绩效考评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100分制,并设置10分的超额加分,总分为110分。年度考核总分在10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0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二)对连续3年获得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三)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对于利用外资绩效考核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6分制,并设置1分的超额加分,年度考核在5.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在5.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在5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四)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市投促局商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督考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市投促局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
(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第十一条 对成功引进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流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三)受市投促局委托,以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市投促局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五)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梧州市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梧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投促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投促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梧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投促局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投促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市投促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促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激励兑现
第十五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经梧州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报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收到通报文后,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市自然资源局在自治区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奖励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兑现奖励资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中介机构,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将市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并督促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其本级所负担奖励经费后,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