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住房公积金汇缴、提取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和规范。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切实做好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内 容 摘 要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一、申请资料
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资料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二、补缴
第四章 提取
一、提取业务规定
二、申请资料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四、办理程序
第五章 转移
一、内部转移
二、外部转出
三、外部转入
第六章 个人账户合并
一、申请资料
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七章 单位信息变更
一、申请资料
二、《变更登记表》样式
三、办理程序
第八章 个人信息变更
一、申请资料
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九章 单位销户
一、申请资料
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十章 委托提取
一、委托提取申请
二、委托提取变更
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
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
第十一章 错缴更正
一、申请资料
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三、办理程序
第十二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一、申请材料
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
三、办理程序
第十三章 年度核定
一、申请资料
二、办理程序
第十四章 结息、对账、查询
一、结息
二、对账
三、查询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www.zzz.gov.cn下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主管部门名称 | 隶属关系代 码 | ||||||
| 单位全称 | 单位性质代 码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公 积 金经办部门 | 拟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办银行 | |||||||
| 经办部门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 经办部门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 话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
| 发薪开户银行 | 发 薪 户 账 号 | |||||||
| 职 工 总 数 | 发 薪 日 期 | |||||||
| 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有权签字人)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资金中心意见:负责人:经办人: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 | 受委托银行受理: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 | ||||||
| 填 表 说 明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申请开户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三、“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需是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四、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隶属关系: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单位性质:01行政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五、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心审核,中心留存一份,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开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六、单位提供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三)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经办网点明细表如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 序号 | 经办网点名称 | 地址 | 电话 |
| 1 | 劲松支行 | 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 | 67764591 |
| 2 | 东四朝内大街支行 | 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 84013702 |
| 3 | 东四三元支行 | 朝阳区左家庄1号贵国酒店一层 | 64620414 |
| 4 | 东四首都机场支行 | 朝阳区首都机场航安路 | 64590912 |
| 5 | 金融街支行 | 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一层 | 88093010 |
| 6 | 王府井支行 |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 | 65273635 |
| 7 | 正阳门支行 | 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6号 | 67012708 |
| 8 | 北大南街支行 | 海淀区海淀路48号 | 62540487 |
| 9 | 石景山支行营业部 |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 | 68662566 |
| 10 | 房山昊天支行 |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 89368314 |
| 11 | 金安支行 | 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 63955784 |
| 12 | 东大街支行 | 丰台区东大街25号 | 63813804 |
| 13 | 朝阳支行营业部 | 朝阳区朝外大街10号 | 51995236 |
| 14 | 樱花支行 | 朝阳区樱花西街28号 | 64418617 |
| 15 | 白纸坊支行 |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 | 63545827 |
| 16 | 木樨地支行 | 海淀区复兴路3-2号 | 68572043 |
| 17 | 平谷支行营业部 | 平谷区文化南街19号 | 69962285 |
| 18 | 密云支行营业部 | 密云新南路71号 | 69043217 |
| 19 | 顺义支行营业部 | 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 | 69444257 |
| 20 | 延庆支行营业部 | 延庆东外大街20号 | 69103412 |
| 21 | 通州潞河支行 | 通州区果园南路47号 | 60520862 |
| 22 | 大兴支行营业部 | 大兴区兴政西街25号 | 69246196 |
| 23 | 怀柔支行营业部 | 怀柔区南大街22号 | 69642561 |
| 24 | 昌平支行营业部 |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 | 69742324 |
| 25 | 门头沟新桥支行 |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8号 | 69849042 |
| 26 | 潘家园支行 | 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 | 67343431 |
| 27 | 中轴路支行 |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 51996166 |
| 28 | 西单支行营业部 | 西单北大街34号 | 66074227 |
| 29 | 中行 | 阜外大街5号 | 68004690 |
| 30 | 工行 | 朝外大街甲10号 | 65993055 |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开户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依据《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开户登记表》(两份);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印章指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以下同)。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 单位名称 | 单位账号 |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主管部门名 称 | ||||
| 单位性质代 码 | 隶属关系代 码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 经办部门负责人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
| 发薪开户银行 | 发薪户账号 | 发薪日期 | |||
| 缴 存 比 例 | 个 人 | % | 单 位 | % | |
| 月工资总额 | 月汇缴总金额 | ||||
| 汇缴职工总数 | 备 注 | ||||
| 填表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年 月 日 | ||||
| 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单位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程或规范的简称。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四、单位性质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01行政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代码: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 | |||||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共 页
单位名称:年度或 月份第 页
| 序号 | 职 工 账 号 | 职工姓名 | 身 份 证 号码 | 月缴存额 | 备 注 |
| 本 页 小 计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单位盖章 制表 编制日期: 年月日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选定的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关于个人账号的说明如下:
1. 个人首次开户的,按《核定清册》所载信息对个人进行登记,系统以证件号码为依据生成个人账号,此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2. 系统中存在相同证件号码的,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填制《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单位填写的《开户登记表》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经办网点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 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3. 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核定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4. 单位填妥的转账支票,填写要求:
(1)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
(2)收款单位填写缴存单位名称;
(3)背书:加盖缴存单位预留印鉴。
5. 单位填妥的《进账单》一式三联,填写要求:
(1)填写出票人、出票人银行账号、出票人开户行。出票人为缴存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应与支票相对应;
(2)收款人及收款账号由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填写或盖章;
(3)金额应与支票金额一致,一张支票对应一份进账单;
(4)日期填写业务办理日期。
(二)《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年月日
| 单位填写 | 单位名称 | □汇缴 年 月份 | |||||||||||||||||
| 单位账号 | □补缴 人 补缴金额: | ||||||||||||||||||
| 应缴存金额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金额(大写): | ||||||||
| 支票金额合计 | 支票张数 | ||||||||||||||||||
| 上月汇缴 | 本月增加 | 本月减少 | 本月汇缴 | ||||||||||||||||
| 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人数 | 金额 | ||||||||||||
| 银行填写 | 业务类型: 流水号: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汇缴月份:汇缴人数: 汇缴金额: 补缴月份:补缴人数: 补缴金额: | ||||||||||||||||||
| 支票号码 | 支票号码 | 支票号码 | |||||||||||||||||
| ¥ | ¥ | ¥ | |||||||||||||||||
| 暂存款贷(借)方: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 |||||||||||||||||||
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变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 第页 共页单位:元
| 序号 | 个人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缴存基数 | 月缴存额 | |
| 增加 | 减少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小计 | 人数 | 月缴存额 | ||||
| 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录入: 复核: 单位盖章
3.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2)《汇(补)缴书》中"应缴存金额"填写应与"支票金额合计"一致;
(3)单位只办理汇缴时,在"□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只办理补缴时在"□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用一张支票一并办理汇缴和补缴时,必须用一张《汇(补)缴书》,同时在"□汇缴 年 月份"、"□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应缴存金额"应为"补缴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之和;
(4)《汇(补)缴书》中"支票张数"应与实际提交的支票张数一致;
(5)《汇(补)缴书》中"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三栏可以不填写;
(6)《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三)办理程序
1. 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进账单》及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汇(补)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核定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一张支票附一份《进账单》;
2. 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
3. 单位持填妥的业务票据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网点经办人员办理完毕后,将《汇(补)缴书》、《变更清册》、(单位提交的支票数量超过三张时,还需打印《支票清单》)返单位经办人一份,单位经办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先完成汇缴前变更,再打印《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注:在工行、中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二、补缴
广义的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
狭义的补缴是指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2.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3. 与《汇(补)缴书》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 《进账单》一式三联。
(二)《补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页 共页 单位:元
| 序号 | 个人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补缴原因 | 补缴月份 | 补缴金额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单位盖章 | 本页小计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三)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汇(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补缴职工录入补缴清册,打印出《补缴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补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四章 提 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17号)规定办理。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
(一)若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丢失,需要找售房单位开具购房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购房人、购房地址、房价款、售房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售房单位需盖章。如果丢失其中之一的,开具证明后,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两样全部丢失,需到中心前台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购房人先提取原则,即合同上(落款处)签名在先的职工应先提取,提取时自行确定夫妻双方的"提取比例"。若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在国管中心开户,配偶提取时,只需持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主购房人《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无须再提供购房材料。
(三)若提取职工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开具过《提取记录单》,现在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时,可以持管理部开具的《提取记录单》原件代替购房材料办理提取,经办网点收取其《提取记录单》原件并为职工换开国管中心的《提取记录单》。
(四)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可以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行储蓄卡或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须提供联名卡)。
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提取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月日附提取清册 张
| 单位填写 | 单 位 账 号 | 提 取 类 型 | □部分提取 □销户提取 | ||||||||||
| 单 位 名 称 | 提 取 方 式 | □个人入卡 □单位转账 | |||||||||||
| 个 人 账 号 | 储 蓄 账 号 | ||||||||||||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
| 收 款 银 行 |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 ||||||||||||
| 提取原因或代码(见背后) | |||||||||||||
| 提 取 本 金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备 注 | |||||||||||||
| 银行填写 | 业务类型: 流水号: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个人账号: 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 提取方式: 提取类型:收款银行: 银行(储蓄)账号:提取本金:¥利息:¥合计:¥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 ||||||||||||
办理人签字确认:
提取原因或代码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12-其他情形。
(二)《提取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第页共页 单位:元
| 序号 | 个人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储蓄账号 | 提取本金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单位盖章 | 本页小计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三)填写说明:
1. 该《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提取人留存;
2.《提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需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为其开具《提取申请书》。其中办理集体提取业务的,单位经办人还须为每位职工填制好《提取记录单》;
(三)提取人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需到中心审批情形的,应先到中心审批;
(四)经办网点须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
(五)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办理提取业务并套打《提取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封存户内封存的,并符合提取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核,中心审核后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建行朝阳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七)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办理非首次提取的职工提取,且不需中心审批的,可在系统中将职工录入提取清册,多人同时提取可打印出《提取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提取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提取申请书》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五章 转 移
符合《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生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转出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转移分为外部转移和内部转移。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一、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
(一)申请资料
1.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转出职工应将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如实告知转出单位;
2. 办理两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转移时,可以填写《转出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
(二)《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
年月日
附转出清册张
| 单位填写 | 转出单位账号 | 转入单位账号 | |||||||||||
| 转出单位名称 | 转入单位名称 | ||||||||||||
| 职 工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
| 个 人 账 号 | 转 移 类 型 | □内部转出□外部转出 | |||||||||||
| 转 移 原 因 | □工作变动□单位合并 | 外部转出填写:转入中心:转入管理部:个人新账号:收款银行:收款账号: | |||||||||||
| □集中封存□单位整体转出 | |||||||||||||
| 集体转移人数 | |||||||||||||
| 转 移 本 金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 ||
| 备 注 | |||||||||||||
| 银行填写 | 业务类型: 流水号:个人账号:姓名:转出单位账号: 身份证号:转入单位账号: 转出单位名称:转入中心: 转入单位名称:收款银行: 转入机构:转移原因: 集体转移人数:转出上年:¥ 转出本年:¥ 利息:¥合计:¥录入: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 ||||||||||||
办理人签字确认:
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第页 共页 单位:元
| 序号 | 个人账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转出本金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单位盖章 | 本页小计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2. 填写说明:
(1)该《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
(2)《转出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3)当转移一人时,《转出申请书》中"集体转移人数"不填写;转移两人(含)以上时,"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不填写,"集体转移人数"处填写转出清册中第一位转移职工姓名等几人,如"李明等12人",并附《转出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4)《转出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5)办理内部转移时,"外部转出填写"部分无需填写。
(三)办理程序
1. 转出单位填制《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经办网点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业务并套打《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3. 有职工转入的,转入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入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
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职工录入转移清册内容,多人同时转移可打印出《转移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填妥的《转出申请书》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四)《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转入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年 月 日 附转入清册张
| 业务类型: 流水号:个人账号: 姓名: 身份证号:转入单位账号: 转入单位名称:转入资金中心:转入机构:转出单位账号:转出单位名称:转出资金中心: 转出机构:集体转移人数: 转入上年:¥转入本年:¥利息:¥ 合计:¥人民币(大写):录入: 复核: 银行盖章 |
住房公积金转入清册
年月日
单位账号: 单位名称: 第页 共页单位:元
| 序号 | 个人账号 | 姓名 | 转入本金 | 转入利息 | 转入合计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录入: 复核: | 本页小计 | ||||
| 合计(首页填写) | |||||
二、外部转出
外部转出是指在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办理转出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专用章;
2.《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转出申请书》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经办网点办理外部转出手续,开户证明经办网点留存,作为《转出申请书》附件;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业务并套打《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
三、外部转入
外部转入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中心。办理转入时,单位需先在中心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办理程序
1. 职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转入的,单位应先在中心为转入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2. 职工个人持经办网点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
3. 职工从外省市管理中心转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由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
第六章 个人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并户业务。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在《并户转出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一、申请资料
1.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并户转出申请书》),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 并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转出申请书
年月日 附转出清册张
| 单位填写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 转出 | 个人账户 | 转入 | 个人账号 | ||||||||||||
| 单位账号 | 单位账号 |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 转出金额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 ||||
| 银行填写 | 业务类型:流水号:姓名: 身份证号:转出个人账号: 转入个人账号:转出单位账号: 转入单位账号:转出单位名称: 转入单位名称:转入机构: 转出机构:转出上年:¥转出本年:¥ 合计:¥转出金额(大写):录入: 复核: 日期: 银行盖章 | ||||||||||||||
办理人签字确认:
(二)填写说明
1.《并户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
2.《并户转出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3."转出个人账号"按需注销的个人账号填写,"转入个人账号"填写合并后保留的账号。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的《并户转出申请书》到需注销的个人账户所属经办网点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合并业务并套打《并户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签字确认;
(三)并户转入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并户转入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职工。
第七章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心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上述单位信息是涉及单位界定、中心寄发文件、经办人考评等的重要信息,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变更。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从中心网站下载,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预留印鉴》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到经办网点变更《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变更登记表》样式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 位 账 号:
单位名称(公章):
| 变更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单位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单位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 主管部门 | ||||
| 单位性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发薪开户银行 | ||||
| 发薪开户账户 | ||||
| 其他: | ||||
| 单位开户信息变更 | 经办部门 | |||
| 经办人姓名 | ||||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座机 | |||
| 手机 | ||||
| 发薪日期 | ||||
|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 ||||
| 其他: | ||||
| 单位应提供证件材料 | 材料选项:□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经办人: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变更登记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在单位填写的《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份,经办网点留存一份;
(三)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承办网点"、"法人代表姓名"、"负责人姓名"及"委托收款信息"办理程序同上,其他单位信息可直接在单位版系统中变更,无需到经办网点办理。
第八章 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储蓄账号等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除身份证变更必须由单位盖章确认外,其他项变更可由职工个人办理。
一、申请资料
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年月日
| 职工账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职工签字 |
单位盖章:
(二)填写说明
1. 变更事项代码:(1)姓名 (2)身份证号 (3)储蓄账号 (4)其他(需填写具体内容)。
2. 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须有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持本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印章。(本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到经办网点直接办理。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需按上述规定到经办网点办理,其他职工信息可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无需到经办网点办理。
第九章 单位销户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经办网点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人,转入转入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填妥的《提取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若单位因整体转出中心需销户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若单位隶属关系未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中心不予销户审批)和《转出清册》,《转出清册》中须注明转出职工的新个人账号,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时,在转移原因处勾选"单位整体转出";
(六)若为单位合并注销的,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时,在转移原因处勾选"单位合并"。
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 单位全称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 公 积 金经办部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 经办部门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
| 经办部门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
| 公 积 金开 户 行 | 公 积 金单位账号 | ||||||
| 注销原因划“√” | 合并 | 分立 | 撤销 | 解散 | 破产 | 其它 | |
| 当前人数 | 单位账户金额 | 转入单位 | |||||
| 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有权签字人)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资金中心意见:负责人:经办人: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 | 原开户银行受理: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 | |||||
| 填 表 说 明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单位注销信息。二、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心审核,中心留存一份,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注销账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三、提供证明材料:工商或税务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决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注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退单位经办人到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三)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注销;
(四)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在《注销登记表》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网点留存一份,退单位一份。
第十章 委托提取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委托贷款经办网点提出申请,由经办网点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夫妻双方可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单独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委托提取实行限额管理。委托人应约定其夫妻双方提取比例(指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占总房价款的比例)、提取限额,并明确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可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获取),据此计算本人委托提取限额。该限额以贷款经办网点审核确认的额度为准。本人提取限额=房价款×本人约定提取比例。本人委托提取限额=本人提取限额-本人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每次委托提取的金额为提取当日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委托人的委托提取累计额不得超过委托书中约定的委托提取限额。
一、委托提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 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代扣还款委托书或还贷储蓄卡(折);
3.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5. 结婚证(委托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委托提取的,须同时到场签约。若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配偶代其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1.《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样式及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 主借款人 | 配偶 | |
| 姓名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身份证号 | ||
| 提取比例 | ||
| 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 ||
| 提取限额(元)(所购住房总价款×提取比例) | ||
| 委托提取限额(元)(提取限额-历年提取本金累计) | ||
| 个人联系电话 |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网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
| 主借款人 | 配偶 | |
| 姓名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身份证号 | ||
| 个人联系电话 | ||
| 个人签字:年月日 | 个人签字:年月日 | |
| (单位预留印鉴)经办人:年月日 | (单位预留印鉴)经办人:年月日 |
1.《委托书》中的"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委托提取限额"无需填写。
2. 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字,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三)办理程序
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和《委托书》(可从经办网点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下载);
2. 单位经办人负责审核《申请表》和《委托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核实无误后,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 委托人持上述材料到贷款经办网点提交委托提取申请材料和《委托书》。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委托人及经办网点接柜人双方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4.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将委托人提取信息录入系统;
5.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返委托人《委托书》、《申请表》各一份,经办网点留存各一份,交中心各一份。单位批量办理的,贷款经办网点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
6. 中心会计处在委托提取日的第二个工作日接收委托提取数据,办理资金的划拨,由主办银行按个人明细将资金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到委托人还贷储蓄账户;
7. 委托提取日后,经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留存,第二联交中心会计处,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并通知单位领取。
二、委托提取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3个工作日内,到贷款经办网点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变更书》)及相关材料。
因还贷储蓄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贷储蓄账户变更的,由办理贷款的经办人通知其办理信息变更。
(一)相关材料
1. 增加委托人配偶为委托提取人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经配偶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如配偶在签约前已办理过柜台提取的,需提供《提取记录单》);
2. 因离异等原因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委托人夫妻双方变更提取限额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书
| 主借款人 | 配偶 | |
|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单位名称 | ||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提取委托书编号 | ||
| 变更事项:(可多选)□1.增加委托提取人: □2.自愿取消委托提取□3.主借款人提取限额由 元变更为 元配偶提取限额由 元变更为 元□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主借款人由 变更为 配 偶 由变更为 □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主借款人由 变更为 配 偶 由变更为 | ||
委托方在签署本变更书时,已知悉编号为 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内容。现委托受托方按以上变更事项对该《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予以变更,并承诺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网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三)变更办理程序
1. 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贷款经办网点提出委托提取变更;
2. 贷款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材料提供是否齐全,《变更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变更书》经办网点留存一份,交中心一份,返个人一份。
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
单位可采用以下简化程序,组织本单位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贷款的主借款人,批量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一)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组织主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以下简称《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并收取主借款人《借款合同》或《提取记录单》。在组织填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书》中的"历年提取本金累计"、"委托提取限额"无需填写。
(2)委托人必须在《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上签字,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 单位经办人负责审核《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核实无误后,按主借款人填写顺序,将《委托书》附在《批量申请表》后,并持《提取记录单》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贷款经办网点。
3. 贷款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银行在相应的《委托书》上盖章,留存《提取记录单》或《借款合同》复印件;未通过的,在《批量申请表》上注明原因。
4. 贷款经办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批量申请表》和《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样式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批量申请表
贷款经办银行:
单位账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 序号 | 主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个人账号 | 个人签字 | 银行受理意见 |
| 以上职工个人签字属实。(单位预留印鉴)经办人:年 月 日 | (银行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 | ||||
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中断:
1. 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 委托人贷款逾期的;
3. 还贷储蓄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5. 委托人单位变动引起公积金单位账号变更, 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以上中断情形在1年内消失,或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委托提取在下一委托提取日自动恢复。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 委托人委托提取累计额达到委托书约定委托提取限额的;
2. 委托人还清贷款本息的;
3.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
4. 委托提取中断状态持续1年的。
第十一章 错缴更正
错缴更正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属于单位违规多缴的情形。
1. 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2. 单位核定错误;
3. 单位重复补缴;
4. 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一、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
(2)填妥的《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第一、二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
(3)多缴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所在单位 | |||
| 单位账号 | 职工账号 | ||
| 错缴原因 |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 | ||
| 涉及月份 | 年 月 至 年 月 | ||
| (总)金 额 | 大写: 小写: | ||
| 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 开户行:账号: | ||
| 职工签名:年 月 日 | 我单位承诺上述职工个人签字属实。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 ||
| 填 表 说 明一、申请单位应同时出具被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人数超过3人,可自制明细表(表格要素为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涉及月份、退回金额、错缴原因和签名),作为本申请表的附表。 | |||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
3. 中心审批通过的,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4. 单位经办人持证明材料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经办网点办理退款;
5.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将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6. 单位经办人为少缴职工办理补缴。
第十二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通过中心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三)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决议。
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 单 位 名 称 | 主 管 部 门(上 级 单 位) | ||
| 单位地址及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
| 单位经济性质 | 组织机构代码 |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 职 工 人 数 | 月工资总额 | ||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公积金缴至月份 | 年月 | |
|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 住房公积金账号 | ||
| 末次缴存比例 | 单位比例: %职工比例: % | 末次月缴存额 |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
| 申 请 项 目 |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
|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 自年 月至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 ||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工会主席签字:工会签章:年 月 日 | |||
| 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
| 资金中心意见:负责人: 经办人:业务专用章:年 月日 | 受委托银行受理: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业务用公章:年 月 日 | ||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2. 中心审批通过后,在《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一份,返经办网点两份;
3. 经办网点返单位一份《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第十三章 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要完整填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确定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月缴存额。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能变更。核定的月缴存额应经职工本人认可,核定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有缴存额上限的还应执行缴存额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核定清册总表》(纸质及电子版);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核定清册》(纸质及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1. 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上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核定;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核定总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经办人员《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各一份,经办网点留存各一份,交中心各一份。
3.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导入核定清册和核定总表内容,核定检查成功后,打印《核定总表》和《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到中心办理核定确认。
第十四章 结息、对账、查询
一、结息
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6月30日中心进行年度结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当年缴存的部分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
二、对账
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单位核定时上报的邮寄地址向缴存单位及职工分别寄发单位对账单、个人对账单。
三、查询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时,可通过以下方式:
1. 柜台查询。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开户网点查询,经办网点接柜人员为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或本年度业务明细;
2. 网站查询。职工登录中心网站,输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和姓名,注册查询密码后,即可凭密码查询;
3. ATM机查询。职工持本人联名卡或储蓄卡(已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卡)到建行ATM机查询。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1 | ||||||||||||||||||||||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次数 | ||||||||||||||||||
| 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
| 到经办网点审批 | ⑴购房未贷款 | a.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 |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②购房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房价款。 | 1次/年 | ||||||||||||||||
| b.危改回迁房 | ①拆迁协议 ②购房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
| c.二手房 | ①房产证 ②契税完税凭证 | 提取记录单 | ||||||||||||||||||||
| d.公有住宅楼房 | ①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②购房收据 | 提取记录单 | ||||||||||||||||||||
| ⑵贷款购房 | a.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贷款本息+首付款 | 1次/季度 | |||||||||||||||||
| b.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 |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1次/年 | |||||||||||||||||||
| ⑶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 ①《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 | 提取记录单 | 无 | 1次/月 | ||||||||||||||||||
| ⑷离休、退休 |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 销户 | ||||||||||||||||||||
|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销户 | ||||||||||||||||||||
| ⑹出境定居 | ①户口注销证明 | 销户 | ||||||||||||||||||||
| ⑺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①户口证明②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销户 | ||||||||||||||||||||
| ⑻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 ①人民法院判决书 | 销户 | ||||||||||||||||||||
|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2 | ||||||||||||||||||||||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次数 | ||||||||||||||||||
| 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
| 到经办网点审批 | ⑼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 | ①+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 ①指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销户 | |||||||||||||||||
|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国管分中心审批 | ①+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③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单位经办人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 销户 | ||||||||||||||||||||
|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蓄账户的 | ①+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 销户 | ||||||||||||||||||||
|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 ⑽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 |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金额 | 1次/年 | |||||||||||||||||
| ⑾自建自住住房 |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 提取记录单 | 1次/年 | |||||||||||||||||||
| ⑿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发票 ③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 提取记录单 | 租房期×月租价格-相应期间家庭工资收入的5% | 1次/年 | ||||||||||||||||||
| ⒀集中封存户提取 |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同⑴-⑿的提取情形 | 销户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 |||||||||||||||||||
|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表3 | ||||||||||||||||||||||
| 审批 部门 | 提取情形 |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额度 | 提取次数 | ||||||||||||||||||
| 首次提取 |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 |||||||||||||||||||||
|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 ⒁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 a.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 | 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包括此单位经营状况、预留印鉴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 销户 |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 |||||||||||||||||
| b.单位不为满足条件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 职工写书面申请(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 调离单位的可销户;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记录单 | ||||||||||||||||||||
| ⒂集体提取 | a.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①② | ①指《集体提取证明》(附件5)②指《集体提取明细表》(附件6) | 职工各自的提取总额度 | 按照⑴、⑵提取情形确定 | |||||||||||||||||
| b.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 | ①②③集资建房的方案及有关部门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
| c.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 ①②③国管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售计划》 | |||||||||||||||||||||
| ⒃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 ||||||||||||||||||||||
| 注: 1.表1-表3所列各种提取情形,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 ||||||||||||||||||||||
|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突发事件) 表4 | ||||||||||||||||||||||
| 审批 | 突发事件的具体种类 | 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提取总额度 | 提取次数 | ||||||||||||||||||
| 首次提取 | 再次提取 | |||||||||||||||||||||
|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 9类重大疾病: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
①②③④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 ①指提取申请 ②指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③指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指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⑦指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
《提取记录单》(原件) | 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 1次/月 | ||||||||||||||||
| 因重大疾病第10项(其他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 ①②③④⑦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 《提取记录单》(原件) | 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 |||||||||||||||||||
| 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 ①②③④⑦⑤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⑥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 《提取记录单》(原件) | 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 1次/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