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1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4-06
实施日期 1995-04-0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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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4号)

安徽、云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上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企业反映,1993年在香港发行H股的六户股份公司,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其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损益,在五年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有实际困难。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六户股份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净收益,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办法进行特案处理。即,企业可选择五年内按直线法平均摊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六户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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