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财企[2010]50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2-23
实施日期 2010-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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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财企〔2010〕5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节能减排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 )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购买新车并报废旧车符合条件的车主,在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同时,还可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在2010年1月1日以前购买新车的,则不能同时享受。

二、车主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时,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政策认真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工作,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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