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20〕17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06
实施日期 2020-11-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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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市政〔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县、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等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并加强卫生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保护,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入的资金、水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供电、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三)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四)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国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主体。非国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产权暂不能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五)对规模化供水工程,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可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作为管护主体。以上各类供水工程的管理,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还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护公司或规模以上的水厂提供维修服务。

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配套本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落实到位,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七)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供水工程数量、供水服务人口、近年获得的上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等情况,县级财政应配套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如下: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阳朔县、灌阳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临桂区应配套50万元;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雁山区应配套20万元。以上县(市、区)可在此基数上适当提高维修养护经费,以满足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之需。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维修养护经费。

(八)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应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四、合理确定水价,促进良性运行

(九)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强化水费计收,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应以县为单位制定区域指导水价,水价要达到供水成本,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可以通过村委会、村集体、用水协会等协商确定计价方式。

(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目标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2021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对于不收水费的供水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五、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十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碑。对破坏水源林、违规开发和污染水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或依法查处。

六、加强水质消毒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十二)完善净化过滤消毒设施设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农〔2019〕150号)要求,根据水源类型、原水水质及季节性变化情况、制水成本、供水规模、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净水工艺。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千吨万人水厂要设置净水设施设备和附属管理设施,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应配备消毒设备(边远、高寒山区可适当放宽),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应采取定期投加消毒剂等适宜消毒措施。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净化消毒设施配套改造和水质检测工作经费投入;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监测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检测能力,落实检测经费,保障完成区域内的巡测检测任务。

(十四)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具备日检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质检测和净化消毒设施,由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巡回检测。未建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的县(市、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十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巡查和管护,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县级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七、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十六)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技术及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水质安全,供水工程良好运行。

(十七)加强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现代化,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工程运行效率和水质达标率。

八、强化应急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十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万人以上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构)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九、强化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三个责任、三项制度”、水质达标率、运行管护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规定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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