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1]4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18
实施日期 2011-08-1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居民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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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国税函[2011]455号 2011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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