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