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偿还一九九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0-20
实施日期 1990-10-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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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偿还一九九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

(1990年10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配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并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紧张状况,决定对1988年发行的,1990年到期的财政债券延期偿还。推迟期为3年,推迟期间的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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