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1]财农税字第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6-20
实施日期 1991-06-2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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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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