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2-04
实施日期 2002-02-04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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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25号 2002年2月4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函》(川府函[2001]134号),要求解决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以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货方式,参与江西九江电厂三期扩建和内蒙古托克托火电两个项目机电设备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已规定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货的机电产品可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退税,且东方公司上述两个项目的供货均发生在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下发后的实际情况,为支持西部开发,鼓励国有大型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总局同意对东方公司上述两个项目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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