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1998修订)

文章来源: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铁路治[199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06
实施日期 1998-02-06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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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治(1998)6号 1998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客运工作中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现象,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客运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职工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坚持旅客至上,礼貌待客,优质服务,自觉抵制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行为,积极为铁路走向市场、拓展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条 加强站车售票、补票管理,堵塞以票谋私漏洞。

(一)铁路车站和售票中心售票窗口的固定票额,要向社会公布,增加售票的透明度。

(二)铁路售票人员和车站客运人员,都不得借职务之便,利用客车座卧号谋取私利,更不得进行或参与倒卖车票活动。

(三)列车上剩余卧铺和其他席别客票的补票业务,由值班列车长或指定人员,本着既照顾重点,又考虑登记顺序的原则办理。办理补票业务,不得索要和接受旅客钱物。

(四)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和车辆检车员均不得在值乘中为旅客代购客票;遇有需要重点照顾的旅客,可向列车长提出,由列车长统筹考虑和安排。

(五)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私带无票旅客。

第四条 对待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旅馆、饭店办理的代购客票业务,要与地方同类行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 严禁铁路单位和个人利用旅客列车进行或参与违法违纪的贩运倒卖活动。

第六条 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出乘退乘所带物品,坚持以自用为原则,严禁以经营为目的的捎买带。

第七条 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与走私分子、小商贩和围车叫卖人员相勾结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八条 旅客列车餐营、售货服务,必须遵守法规,便利旅客。

(一)餐车供应饭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质价相当,不得乱涨价;

(二)公开商品售价的价目,严格按价目表售货,不准出售腐烂变质或假冒伪劣商品。

第九条 旅客列车及车站开设客运服务项目,必须以便利旅客为目的,严禁断水售饭料、搭售商品以及以提前进站为由招揽旅客、收取费用等营私牟利行为。

第十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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